7月31日,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改征收首个由被征收户起诉的行政诉讼案宣判,原告——被征收户周芝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国务院590号令新政下长沙首个大型棚改项目,周芝元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则是长沙市新政征收中的首个行政诉讼案。开福区政府与被征收户“对簿公堂”,公开应诉答疑。
原告周芝元是家住长沙市开福区北正街91号的居民,今年63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就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于今年3月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开政征字(2012)7号),周芝元不服被告开福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2年5月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受理,并于7月5日开庭审理。
周芝元提出了三点具体诉讼意见:被告开福区政府征收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工作违反了公开、公正原则,并没有公开征求被征收户意见;对于原告提出的修改意见不采纳、不回复,明显违法。
对簿公堂,此案被告——开福区人民政府应诉,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周芝元的诉讼意见逐一进行了辩论(内容详见文章拓展阅读)。通过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主体资格适格,征收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正确。”7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周芝元的诉讼请求。
“自3月20日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征收以来,针对开福区政府就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共提出了33个行政复议,20个行政诉讼。”开福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小鸥介绍说,目前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行政复议申请,长沙市人民政府都已经复议审理完毕,并做出了维持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周芝元的行政诉讼案是被征收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中第一个审结宣判的案件,其余19个行政诉讼案已经开庭审理,现法院合议庭正在合议之中。
同时,记者还从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改征收项目指挥部获悉,目前已有超过70%的被征收户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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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户起讼疑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开福区政府:政府作出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征字[2012]7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黄兴路向北延伸拉通,以及长沙市地铁及其站口的修建,有利于改善长沙市城区交通状况,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规划中的黄兴北路路幅及其周边有相当一部分地块是小街小巷,交通闭塞,落后破旧面貌长期没有改善,成为制约长沙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这些地方房屋大多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水、电等基础设施老化,卫生条件差,违章乱搭乱建情况比较严重,消防隐患多。因此,为了改善黄兴北路两厢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2010年3月10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将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长沙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上,就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广大市民的需要。
被征收户起讼疑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完全依法进行?
开福区政府:首先,项目建设依法进行了各项审批,符合各项规划。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进行的。该项目作为长沙市旧城区改造的重点工程,依法经过了立项、规划等审批程序和人大决议批准,有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决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图等。该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其次,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政府专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发布了《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开政征意[2011]6号),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听取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将有关意见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其中合法的建议予以采纳,并修改了方案,发布了《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开政征意修[2012]5号)。
在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一部分人就房屋的补偿价格、就地安置等问题提出过异议或疑问,只有少数人(占23.7%)不支持政府进行征收,大部分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意见期间没有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之规定,政府无需就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会。2012年3月2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再次,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充分保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黄兴北路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存储,由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完全可以确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补偿资金到位。
根据以上征收前完成的各项工作情况,政府组织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2年3月31日,政府作出关于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征字[2012]7号)并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综上所述,政府就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春路至营盘路段及S14、S15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严格遵循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政府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林展翅 王强
编辑:redcloud